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是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和生效要件的。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呢?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呢?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产生哪些影响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引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取得丧失或者变更等;
2. 除行政合同外,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属于单方行为,只需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3. 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复议及诉讼)
4.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次性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有三:
(一)主体条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例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二)内容条件,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三)程序条件,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晓。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在法律上能够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既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应当接受并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第三人也不得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随意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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