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实践中是要严格区分开来的。那么,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区分呢?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有哪些呢?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就已经发生的事实,针对特定的对象处分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
2、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未来设立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的行为。
3、特定性:处理“人”或处理“事”,最终影响特定人(可数,明确)的权利义务。
(1)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2)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3)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特定路段时段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预防交通事故而发布的交通限行公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主要法律法规有:《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1、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三种。
2、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
3、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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