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类型,是跟我们公民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类型有哪些呢?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1、合法
合法不合理:合法一般不合理;合法严重不合理。
合法又合理。
2、违法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3、无效
条件:要求从事犯罪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
效力:自始无法律效力。
后果: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当事人可拒绝,不负责任;可获得国家赔偿。
4、撤销
条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效力: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后果: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需依据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得国家赔偿。
5、废止
条件:法律依据改变;客观事实改变;行为目的实现。
效力: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后果: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待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特点:
1、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2、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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