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理解是,行政决定书的送达,就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途径,只要采取法定程序和形式送达当事人,就可以推定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四点内容,它是法律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一、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定条件之一是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这一时间点,直接关系到起诉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
行政决定书的送达,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途径。找法网小编提醒您,送达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直接将决定书送到当事人手中,另一种情况是公告送达。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两个特点:
1.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2.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