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效力的分类标准

更新时间:2021-07-29 08: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随着政治建设越来越很强大,我国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越来越严格,将权力曝光在阳光之下。对于行政法也是逐步完善,通过完善法律将各种行政活动关进法律的笼子里。那么行政行为效力的分类标准有什么?让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分类标准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具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对于行政行为,必须得是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送达当事人。这样才能构成行政行为。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行政行为效力的分类标准”的相关内容。若您对于行政行为有其他法律问题,找法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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