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违法强拆属于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建筑违法强拆属于行政行为。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但是不是所有的建筑都具备强拆的条件的,以下的情况可以暂缓强拆:
1.违建拆除后,会影响主题建筑结构,或者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可以暂时不拆,但拆迁或者翻新的时候再拆;
2.利用现有科技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违建,可以暂时不用拆除;
3.违建拆除后,会公共利益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暂时不拆除。
违法建筑物的强拆程序如下:
1.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2.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3.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4.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5.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6.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7.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8.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9.实施强制拆除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