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网络对于人们而言是比不可少的,现在网络在工作中的运用也非常的广泛,很多的用人单位在工作方面也通过微信、钉钉等软件与劳动者进行交流、传达事项。那么劳动诉讼中可以用微信截图做证据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诉讼中可以用微信截图做证据,微信截图属于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这种证据需要认定其真实性才能在诉讼中被采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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