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来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调解等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作出京朝人社复告字[2018]第3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经被告查明,原告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区劳动仲裁院)在送达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2705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过程中程序违规而申请行政复议。原告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审查原告的复议请求后认为,该请求指向的是区劳动仲裁院在送达《裁决书》过程中程序违规问题,该行为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为的送达环节,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故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告邮寄复议申请,被告签收后经审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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