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仲裁委员会一般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其中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法律或经济贸易的专家和有相关经验的人进行担任,除此之外,那么大家知道仲裁机关应在什么地方设立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在如下地方:
(1)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就是说,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这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
仲裁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类地方经济比较发达,人才集中,组织仲裁机构既有需要也有可能,并且保证了每一个省起码有一个仲裁机构,但又不至于过多泛滥。当然,如果不需要,即使是省会城市,也可以不设立。
(2)根据需要,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因为除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之外,还有一些经济比较发达、较大的市,如经济特区、有高技术开发区的城市等,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
(3)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是我国仲裁机构设置上的一个重大发展和突破。在我国《仲裁法》颁布之前的仲裁体制上,实行的是法定管辖制度,极严格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并且仲裁机构设在行政机关之内,就使得仲裁机构只能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不行使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是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跨地域申请仲裁。此外,仲裁委员会还可以设立分会,《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也作了特别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是属于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应当以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判断标准。行政机关如果有上述规定为授权依据,应认定为行政授权行为,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否则,应认定为行政委托行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故行政机关才是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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