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市场行政监督机制是对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特别是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定进行监督。那么招标投标市场行政监督机制有什么作用?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府对市场宏观调控职能的一项主要工作,是通过颁布有效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市场监督,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招标投标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构建了招标投标市场及保障体系。
招标投标市场行政监督机制有助于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秩序。从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依法对招标文件的监督职责为:
1、招标文件是否按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即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制性情形,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招标文件是否包括了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对该招标项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招标文件中的标段、标包划分、履约期限等是否合理;
5、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条款、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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