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应法律条例可知,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方式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通过专用账户进行代发,另一种则是直接进行发放,但是无论哪种都需要谨防相关风险。那么大家知道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法律风险管控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第一,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劳务公司)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劳务公司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三,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劳务公司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五,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六,劳务公司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第七,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八,劳务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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