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新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正式在今年的五月一日开始实施,该条例首次涉及到农民工工资清偿等问题。除此之外,大家知道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的法律制度如何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支付周期和要求: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双方约定。
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支付台账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
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2、欠薪的清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由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关系)的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承担欠薪清偿责任;但是,为了更好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条例》打破了欠薪的一般规则,创设了全新的农民工欠薪清偿责任体系,即发生欠薪后,由相关责任单位先行支付欠薪,然后按照各自的法律责任追偿。
3、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是《条例》关注的重点问题,针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别设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制度,这些制度打破了工程建设领域多年来形成的人工费结算和工资发放的惯例,现有的行业管理方式会面临较大的挑战。
4、明确划分欠薪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因工程质量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总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5、行政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领域限制或者禁止。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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