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需要进行解决的,如果起诉到法院了,双方就需要对各自的主张负一些举证责任。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举证责任如何确定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患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患方举证:
(1)提供就诊,受到损害,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2)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2、医疗机构举证: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按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案由的分类,这属于侵权类案件中的医疗损害一类。医疗损害的概念上述已经有所提及,出现医疗损害是由很多原因引起的,例如医生本身的操作问题,医疗产品问题,知情同意问题以及医院本身的管理问题。按照学理上会分为四种,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和医疗管理损害。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分类与学理上的分类有所区别,在目前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下单独列出医疗产品责任以及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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