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不是全部是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不全是过错责任。找法网提醒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不问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
3.患者有实质性的损害后果;
4.患者的实质性后果与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