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同于以往传统社会,离婚变得越来越普遍。不同于以往的同居生活,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系统缺乏等原因,在1994年2月1日前,这种同居关系被称为事实婚姻。那么1994年以后的同居关系是不能被称为事实婚姻的,而是只能被称为同居关系。那么当这种同居关系感情破裂等原因需走向解除,无事实婚姻女方要求离婚怎么办?接下来便有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无事实婚姻是指双方保持着同居关系。若女方想解除该关系应当与男方自行协商。关于在该段关系中的孩子、财产以及债务等,应该诉至法院,由法院来判决。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的证明弄清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后,便可根据要件一一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然后到相关机构办理证明。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综上所述,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无事实婚姻女方要求离婚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无论是哪种方式结束关系,因为在1994年之后若没有进行登记手续,法律只能承认同居关系,有些方面不同于法定婚姻的那样,无法确保保护到您的权利。若您有这方面需要,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