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不相同与动产,一般不动产的价值会更高,例如房屋,这也是平常会见到的,那么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不动产的处理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受让人通过善意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与动产是相对而言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正常情况下能否被人移动,能够移动的称为动产;反之,称为不动产。
民法典规定了遗失物的回复请求权,以此来有条件的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遗失物是非故意抛弃而丧失占有的财产,即并非出于原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财产。盗赃物亦属于并非出于原所有人意志而丧失占有的财产,那么,同样是出于并非原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财产,既然遗失物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盗赃物也应当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知识,不动产的处理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但是需要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才可以,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