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来说,律师可以很好地解决一些纠纷,例如说民是案件的律师,可以解决民事案件的纠纷,而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对于刑事辩护有很大的帮助,那么律师调查取证应该如何进行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缺陷的原因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制度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96条、新《律师法》第35条、第37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当然从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方面存在很多限制,比如有律师自行向有关单位和证人调查时,须以同意为前提,当被调查对象是被害人一方时还需要检察院同意;律师的调查取证方式仅限于自行取证和申请取证,没有权利勘察现场、委托鉴定等取证方式;律师的申请调查缺乏程序性保障;会见、阅卷权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这也是我国目前的现状。
(二)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缺陷的原因包括现行法律缺乏科学性和正当性。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多以“伪证罪”来对律师进行刑事追诉,而在修订后的法律里则以“妨碍作证罪”展开追诉按照新饿司法解释说明:“所谓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相应有所扩大,作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必须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利用这些权利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所以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三)造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还包括诉讼结构的不合理,权利配置失衡。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拥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利,诸如搜查、扣押等但是另一控方可采用的,调查手段非常少,基本上仅表现为询问其调查活动不具有强制力并且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为律师的调查取证规定任何的强制措施。
1、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合议庭评议阶段。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
(1)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变更判决;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
(4)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5)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不适宜适用前四种判决时)。
5、确认判决:合法或者有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6、违法或者无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补充性判决:不适宜适用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缺陷的原因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律师调查取证的时候,要根据调查取证的一个实际的要求来进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