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造成扰民来说,噪音扰民是很常见的一种污染,我们生活环境的行为,对于这种污染生活环境的行为来说,我们可以通过相应的一个方式来改变我们的生活环境,那么噪音扰民这种问题归谁来管辖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噪声扰民问题归谁管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基层公安管理范围
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归交通支队)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另外,文化娱乐场所、商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的噪声也不归公安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基本分为四类:
(一)工业噪声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管辖部门:环保局。
(二)建筑施工噪声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管辖部门:环保局,北京市夜间施工是城管主管。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三)交通噪声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管辖部门:道路机动车归公安,其他归各行业部门。
(四)社会生活噪声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这一块原则上归公安机关,但有两处例外:
1.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主要指经营的歌厅,超过边界噪声标准)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商业固定设备、设施的正常噪音问题)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替代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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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绝大部分社区类型)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噪声扰民问题归谁管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当地的环保部门会管辖相应的一个噪音扰民的问题。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