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产生的原因不同、存在的目的不同,二者的相同点是在有多个债务人时,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都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异同如下:
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
2.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
相同点是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也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找法网提醒您,如果股东存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