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是比较常见的纠纷,债务人怠于行使有该债权有关的权利,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驶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属于哪种类型的纠纷。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怎么处理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该符合以下前提: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长短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经迟缓履行。还需要留意的是: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受偿。符合以上前提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即可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的三人请求其向债务人了债所欠债务。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2、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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