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来说,只有达到相应的构成条件才能够构成相应的权利,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的代位权构成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我国法律规定,出借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时,应通知全面,如转让借款本金数额、时间、利息和担保权随同转让,受让人名称、地点等,都必须明确,并使“通知”到达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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