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如果具有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债权人撤销权八种情形是什么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一)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三)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五)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七)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八)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九)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对于撤销事由,债权人基于一些特定的事实,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可能确实不知道,针对这两种情形,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撤销权的行驶期间,即一般期间一年,最长期限五年。
第一,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即自撤销事由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一年内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第二、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事由时,自撤销事由即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五年为撤销权存续期间,逾期撤销权消灭。
第三、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即撤销事由的发生到债权人知道该撤销事由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必有一个时间期间,若该期间超过五年,债权人知道了撤销事由,也不具有撤销权了。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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