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和债务是我们在民法中是一个很常见的名词。当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时候,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防止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就可以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那么,接下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管辖规定。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
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一)概念和特征
通说认为,撤销权是指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作为形成权的一种,撤销权具有无被侵害之可能、权利实现无须介入义务人、不可单独让与他人等特点。
(二)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条便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三)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属权,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管辖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债权人的撤销权其实是一种合法维护自己债权的一种权利,也可以说是一种针对第三人也有效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是一年到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