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要交给谁

更新时间:2021-04-12 09: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强制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是需要根据相应的执行的条件来进行的,一般来说,满足强制执行的条件才能够进行强制执行,那么这个强制执行异议的申请书要交给谁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要交给谁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要交给谁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申请书一定要交给法院执行庭、具体承办法官,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权利进行执行,当事人只能提出异议申请。

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要交给谁

  二、第三人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比较

  它们都属于实体法上的救济方法,由审判庭利用普通诉讼程序来维护实体权利。在起诉之前,都不停止强制执行,只在判决异议理由成立时,才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但两者除当事人不同外,还有如下区别:

  第一,事由不同。对债务人异议之诉,应有妨碍或消灭债权人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如债权人的债权因提存、免除等而消灭,或因同时履行抗辩,留置权抗辩而妨碍请求权的发生;而第三人异议之诉是第三人有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如拥有所有权,或有其他妨碍标的物转让或者交付的权利等。

  第二,目的不同。债务人异议之诉是以排除执行名义的执行力为目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则以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为目的。

  第三,事由产生的时间不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事由须在执行名义产生之后;第三人异议之诉则无此限制。

  第四,异议之诉的对象不同。债务人对于财产和行为的执行均可提起异议之诉;而第三人仅能对财产权的执行提出异议之诉,对作为或不作为请求权不能提出。债务人不得对于假处分、假扣押或假执行的执行根据(即对财产保全裁定或先予执行裁定)不得提起异议之诉,但第三人无此限制。

  第五,执行程序结束的意义不同。债务人异议之诉中的“执行程序结束”是指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程序结束而言;第三人异议之诉中的“执行程序结束”是指对于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结束。

  三、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告是执行效力所不及的人,其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以诉讼的形式向法院主张该权利,其应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典权,但是如果单仅典物为禁止出典人让与其所有权的假扣押或假处分,或仅将典物的所有权拍卖,而典权并不受强制执行影响的,典权人不得提出异议之诉。与执行当事人的一方就执行标的物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代位执行制度中的第三人,也属于案外人,可以依法提起异议之诉。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被告为债权人或其继受人,包括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和参与分配的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无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是附从于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缺乏独立的申请执行人资格,所以第三人不能以无执行名义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异议)。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债权人否认第三人拥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这时双方即发生了权益上的争执,第三人欲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必须以债权人为被告。当债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则以这些债权人为共同被告,此时的被告依不同的情形可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若以不同执行名申请执行的义债权人有数人,均否认第三人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时,第三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为普通的共同诉讼;若数债权人依据同一执行名义而申请执行,第三人提起的异议之诉是必要共同诉讼,应一并对这些债权人起诉。

  在执行罚金,没收及其他公法上的债权时,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以代表国家享有债权的机关为被告。

  如果债务人也否认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则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了权益上的冲突,第三人应把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债务人在异议之诉中只能与执行债权人一道作为共同被告,不能成为单独被告,否则就不属于第三人异议之诉。关于此种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笔者认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基本理由为:把执行债权人及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异议之诉,其实质是民事权益归属和应否执行的争执,而且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否认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诉讼标的应该合一确定,方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要交给谁的相关内容,对于强制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的,一定要及早进行申请,避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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