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11-02 12: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提出异议的主体适格、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以及以书面形式提出。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什么,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一、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什么

  房屋执行异议的四个条件如下: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

  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行异议是否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是否中止执行要看情况。找法网提醒您,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案外人提出异议期间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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