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外在或者是内在的原因,总是免不了有安全事故发生,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失情况对安全事故等级进行了划分。那么,法医鉴定伤残十级标准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二)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三)全身瘢痕面积5%,但≥1%;
(四)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五)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六)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七)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50cm2,并有明显瘢痕;
(八)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九)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十)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十一)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十二)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十三)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十四)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十五)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六)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七)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根据工伤十级标准14条: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是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肢体损伤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十级伤残:
(一)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二)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三)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四)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五)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六)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七)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八)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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