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用不动产设立抵押,存在两个债权,一个是主债权,一个是作为从权利的不动产抵押权,主债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需要再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那么不动产抵押权有没有时间限制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不动产抵押权有期限吗?
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即抵押权有效存续期间。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小编以房产抵押权注销为例为读者解答相关流程:
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
1、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交易合同申请表;
3、双方提供原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2份;
4、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或司法裁定注销抵押的文件原件1份;
5、是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或授权登记的文件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流程如下,以南京市为例。
1、借款人在贷款还清以后,先到贷款银行领取银行盖章的《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南京市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并由抵押人签字,以及《房屋他项权证》。
2、抵押人带上本人身份证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申请表》、《南京市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到华侨路35号三楼金融超市抵押登记受理窗口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3、抵押登记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对抵押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在柜台当场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还给抵押人,其他注销材料由窗口的工作人员收存。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没有联系,且并不影响。
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未设立,那么可以根据有效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不动产抵押权有期限吗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不动产抵押权有时间限制,而且《民法典》对该时间限制进行了修改,现在是不动产抵押权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一旦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就消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