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项目对于合同来说是很重要的,合同项目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的,例如说建设合同的话,要根据实际建设的项目来约定合同,但是如果需要增加合同项目的话,怎么去增加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增加合同项目补充协议怎么写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本项目的工作需要,在双方2012年10月27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2ZLA054-01)》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协议,并互相遵照执行,设备增加补充协议范本。
一、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用途:
1、甲方租用乙方机械设备用于水盘高速公路第23合同段沥青路面摊铺。
2、甲方租赁乙方机械设备为:
二、设备进场费为12000元整,但要保证工期满足3个月,如果低于3个月项目部付出场费。
三、中途可以报停,但是报停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四、本合同为12ZLA054-01号补充协议,未明确按原合同执行。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履行完合同内容后自动解除。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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