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否需要登记

更新时间:2021-05-19 10: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在合同成立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生效,也就是登记并不是必要的,但登记了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是否需要登记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地役权是否需要登记

  地役权依合同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的主要要件,因此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是否需要登记

  二、地役权的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地役权依合同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的主要要件,因此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地役权是否需要登记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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