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转让要登记吗

更新时间:2021-05-19 10: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地役权成立、转让并不需要进行登记,没有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转让要登记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地役权转让要登记吗

  地役权转让给他人的,那么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原本就已经登记过的,那么就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没有登记的也可以登记。

地役权转让要登记吗

  二、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r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二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三层小楼,丙请求乙去除层,遭到乙的拒绝。

  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旁人不得享有。本案分析认为,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所以丙的主张应予支持,乙的主张不成立。

  三、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是是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包括多种情形: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并且导致了土地的永久损害,譬如供役地为耕地,而地役权人将其用途改变,使之无法耕种;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的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经供役地权利人多次警告、挖掘池塘养殖等;地役权人超越地役权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供役地,妨害供役地权利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虽经供役地权利人多次交涉仍不改正;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等。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在有偿地役权合同履行中,需役地一方当事人按照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向供役地一方支付费用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若交费义务经过权利人在合理期间两次催告仍不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则供役地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地役权转让给他人的,那么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原本就已经登记过的,那么就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没有登记的也可以登记。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地役权转让要登记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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