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立条件

更新时间:2021-05-19 09: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设立地役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那么地役权就会设立,法律规定地役权设立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设立条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地役权设立条件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设立条件

  二、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设立地役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不能采取口头合同。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地役权设立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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