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城建税包括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那么城建税是地方税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就要同时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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