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抚恤金法院不会被冻结,伤残军人抚恤金是发给为革命伤残军人的,一般这笔费用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伤残军人抚恤金法院不会被冻结。找法网提醒您,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
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民政部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时间是12个月,伤残军人去世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具体标准以当地情况而定。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