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4小时,单位对计件工作的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等等。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如下: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员工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要求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超出工作时间不给加班费的处理应该如下:
1.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2.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进行投诉;
3.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4.劳动者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