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的类型

更新时间:2021-06-21 08:54: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服务行业在我们的生活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也越来越重要,同时,服务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而对于同的服务,我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那么,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服务合同的类型到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服务合同的类型

一、服务合同的类型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向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的合同,该合同标的为提供约定的服务事项而非物。服务合同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医疗卫生服务合同、银行结算服务合同、殡葬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餐饮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保理服务合同等。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需业主绝对多数通过的特殊事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三、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进行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服务合同类型的相关法律知识,服务合同涉及生活方方面面,涉及面极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列举了两个常见服务合同的基本情况。大家若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咨询,找法网律师将为您悉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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