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我国法律条文没有相关的具体标准。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来看: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约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员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践中,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还存在由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基于同样的原理,该物业服务合同也同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就意味着业主享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义务,业主无权以其非合同当事人或未参与订立合同为由提出抗辩。
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锁定的起始时间。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尚未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再进行管理,也可以与开发商继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对物业进行管理。在继续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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