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赔偿标准应先按合同中的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当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按3个月的租期计算赔偿金额,不满3个月的按剩余租期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中有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情形中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 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 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 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 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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