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张违约金。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所以合同解除后仍可以主张违约金。
因违约致合同被解除仍要支付违约金
在实践中,当合同被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都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了,因而,很多人认为合同违约金条款,也当然是无效了,违约方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了。
甚至有些人,还能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违约金就属于尚未履行的条款,在合同解除后,同样就应该终止履行,违约方不需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了。
但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法典》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能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是相对独立于合同的条款,并不会单纯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效的。其是当事人为合同效力消灭后如何处理相关事宜而事先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效力的条款,它不因合同效力的终止或被否认而失去效力,否则这种约定将变得毫无意义。
因此,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守约方仍可以让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没有约定进行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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