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2、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3、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4、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1、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3、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在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向承运人补交相应的保管费。
2、 如果收货人不明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提货的,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提存期间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3、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提存货物的规定内容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当发生难以履行债务的时候,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