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5-20 14:42: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合同是一种现实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由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保管物的范围非常广泛。那么,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什么?具体有哪些?接下来跟着找法网小编来作相应的了解吧。
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被保管的物品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由于法律对保管物的范围未设限制,因此保管物的范围除动产外,还应包括不动产。对不动产的保管,有学者认为,不动产之保管,如有看守人或管理员时,一般常属雇佣或委任,甚少以寄托契约为之。因此主张保管物应限于动产。其实,若以不动产的保管可采取雇佣或委托合同方式为由而否认其可成立保管合同的必要性,则动产亦无必要成为保管合同的标的,因为动产的保管也可采取雇佣或委托合同的方式。

保管物虽一般为寄存人所有之物,但不限于寄存人所有之物。第三人之物也可作为保管的标的物,如寄存人将拾得之物交给保管人保管,甚至保管人所有的物在特殊情形也可成为保管的标的物,如承租人将租赁物临时交给出租人保管,出租人作为保管人系保管自己之物。

但若保管物为盗赃物,固可成立保管合同,但该合同能否有效,则应区分不同情形而定:当保管人为恶意时,该保管合同应属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当保管人为善意时,因公序良俗的违反不能仅以客观行为为断,还需考虑法律行为、当事人的主观意识,该保管合同应为有效;但保管人嗣后发现保管物为盗赃物的,该保管人可以错误或欺诈为由撤销保管合同,并拒绝继续保管。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期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承担风险有哪些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保管期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共有四种情况:

第一,寄存人有过失,由寄存人负担损失。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有告知义务而没有告知,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由寄存人自担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保管人有过失的,由保管人承担损失。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保管义务或保管行为不妥,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构成过失责任,应赔偿寄存人的损失。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就一切过失承担责任;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第三人故意或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人向寄存人赔偿损失,然后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故意或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本应由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保管物是处于保管人的保护之下,保管人有防止他人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情况出现的义务。因此,当发生第三人故意、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出现时,实际上就是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仍然应当由保管人对寄存人负责赔偿。之后,再由保管人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什么保管合同保管也就是被保管的物品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综上所述,保管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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