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5-20 14:56: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仓储合同和一般的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那么,如何区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下面找法网小编将给大家一一介绍。
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虽然都是保管人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主要区别是: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同;

仓储合同是若成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合同的有偿与否不同;

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保管合同存在有偿和无偿两种。

3、保管人的资质要求不同;

仓储合同要求保管人是应有仓储营业资格,保管合同对保管人资格无特殊要求。

4、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同;

双方当事人达成仓储协议的合意后,存货人不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或者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保管货物均构成违约;而保管合同中,双方虽然达成保管物品的意思表示,但寄存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对寄存人交来寄存的物品不接收的,均不构成违约。

5、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同;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保管合同中,对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协议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由寄存人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同;

在仓储合同中,如果造成仓储货物毁损、灭失,除因为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限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原因外,保管人均应对保管不善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视保管为有偿或者无偿而有不同,有偿保管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仓单是什么

1、仓单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法律文书。

对这一点予以强调是因为仓单表明了保管人对存货人在仓储物上的权利的确认。所谓的保管人签发,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仓单,而且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及其雇员所签发的仓单。保管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所签发的仓单在法律上与保管人亲自签发的仓单具有同等效力。保管人出具签发的仓单,就意味着保管人已经收取了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而且该仓储物已经经过保管人的验收,并被保管人确认是符合仓储合同约定的仓储物。

2、仓单是对存货人签发的法律文书。

存货人只是一种身份,并不一定是存入货物的行为者,对保管人而言,只要是仓单的持有人就是存货人。保管人签发仓单是依据仓储合同而为的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存货人就是接受保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的接受者,因此保管人只对存货人给付仓单、承担仓储合同上的义务。存货人持有仓单就表明自己已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管人交付了合格的仓储物,并可凭仓单要求保管人到期返还仓储物。

3、仓单是代表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存货人持有仓单所证明的应当是:虽然货物已经交付给了保管人,但这种交付并不涉及财产权利的移转,交付只是为了求得妥善的存储与保管,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仍然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自由处分仓储物,在仓储期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此为凭证提取仓储物。

三、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尽到的合同义务有哪些

1、给付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主要在于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和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等等。相信大家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应该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若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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