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有三种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方式:
1、合同履行地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为准,但是一般是跟劳动合同的地点是一致的
2、以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派遣地等
3、以公司的住所(工商登记地、主要经营地)为劳动履行地。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到其他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并且用书面的形式约定清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程序违反了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选择解除这个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1)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且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一致,则单位所在地和履行地为同一个地点。
(2)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但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是不一致的,则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为单位所在地。
(3)用人单位未注册登记,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情况下,该地与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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