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合同,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首先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合同关系也不再存在,原合同负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
其次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是附属于债权即合同之债的实体权利,要依附于合同之债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进行处分。所以撤销权并不能脱离其原先附属的合同之债来单独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其行使的要件有如下两点:
(1)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2) 主观要件
1.债务人恶意;
2.第三人恶意。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优先受偿。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3.对相对人的效力:返还财产或收益。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事由出现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如撤销事由发生后,债权人再主张撤销相关行为,则财产很难恢复原状,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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