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和报告订立合同的媒介和机会,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生活中往往称之为中介合同。《民法典》公布后,将居间合同的提法改为中介合同,与坊间、行业内的叫法一致。《民法典》对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一项做了明确规定,以及居间人合理履行报告义务做了提示性规定,条文简单重点突出。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忠实而尽力地履行这项义务。在指示居间中,对于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篇状况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这是需要指出的是,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不论是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居间人均负有向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报告地的义务。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对人平均分摊。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居间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居间人应及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居间费由居间人承担,未促成合同的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订立合同要明确报酬支付的细则,若约定不明则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会影响到居间人请求支付报酬。若大家还有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