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无订立合同的意思,而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其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时机;或者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订立假合同,骗取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缔约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不将有关足以影响对方决定是否与其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对方通报,或者有意地将客观上不存在的或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提供给对方等。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未尽协助,通知义务,例如:缔约一方在约定签约日擅自不赴约,造成他方往返费用损失等。
(2)未尽告知义务。缔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告知他方的必要信息和情况,如果没有告知,造成缔约他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他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如顾客雨天去酒店吃饭,在酒店台阶上滑倒受伤导致的损失,酒店负有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缔约过失责任是因违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因而它的构成要件具有自己的特点:
1、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并且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3、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4、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找法网小编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问题进行的解答,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不但影响双方的诚实信用,也会影响到订立的合同不成立,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对方会因为一方的违反而受有损害,遵循法律原则才是正道。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