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中的投标保证金分类规定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法律赋予了其特有的内涵、成立要件及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认为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定金:一是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明确写明该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为定金的;二是虽未明确写明为定金,但约定了定金性质的。
(1)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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