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费纠纷。
2、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3、小区公用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
4、无因管理纠纷。
5、小区公用部位的侵权纠纷。
6、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营利问题。
7、小区内停车收费纠纷。
根据合同义务原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附随义务因合同的类型、性质不同其义务也不尽相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应当作为建设单位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应延伸到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张贴告示,入驻小区,配备管理人员,提供物业服务行为,业主以默认的方式在事实上接受其物业服务,双方通过事实行为使意思表示一致,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事实合同,业主应当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具体程序是成立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续签合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和记载。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条款。这是物业管理合同最为重要的条款,具体内容又因为管理事项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差异,一般有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物业管理和出租经营与委托管理并重的区分。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
(六)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条款。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
(八)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途径。
上面的文章就是与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没有约束力有关,从而我们可以知道当物业公司有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去通知业主的时候,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物业服务事实合同,是会受到前期物业合同的约束力的。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