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首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其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允许加以提倡。由于协议解除的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合同关系。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表示。
需要指出,由于协议解除的性质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因此,协议解除程序中就涉及到解除的生效时间。
对此,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如果合同解除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完这些手续的日期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如果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就是合同解除的日期。当然,基于意思自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除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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