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赠与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后,没有法定情况,赠与人不可撤销合同;在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赠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有权撤销合同,主要指: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赠与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赠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为 项目的开发商,系小区车位的合法投资建设人。
2、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项目幢室商品房(下文简称“该商品房”),双方签署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3、乙方为居住便利,向甲方申请提供车位供其停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项目车位使用赠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使用权约定
1、本协议赠送的系车位使用权,不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乙方对此已知悉。
1、乙方接受赠与,自其所购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享有该车位的排他使用权。
第二条 车位赠与方式
1、本车位用途为:赠与车位用途仅限于停放小型轿车。如乙方将该车位用于停车以外的用途,甲方有权撤销本赠与。
2、乙方停车应接受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按照同等车位收费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管理费,现收费标准为元/月。
第三条 如遇下述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如在赠与期间,乙方将商品房转让,则其享有的该车位使用权自动终止
2、若遇政府等原因征用该车位或变更该车位使用性质的。
3、因不可归责于甲方原因,该车位毁损灭失,或不再具备停车条件且无法修复的。
4、项目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政府收回所购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则该车位使用权自动终止。
第四条 甲方就车位使用的注意事项向乙方告知如下,乙方表示知晓并理解:
1、甲方仅提供车位使用权,不承担车辆保管、毁损、灭失等风险责任。
2、乙方接受赠与后,该车位维修责任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外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自行改造车位,不得利用该空间从事其他活动或放置任何其他物品。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无条件恢复车位原状,排除危险等。
4、若因地下管道、相关设施需要检测、维修、维护等原因需占用车位的,则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协议为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属协议,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本协议随之终止。
第七条 乙方应对受赠车位一事进行保密,不得对外透露或公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物业公司公布的车位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其自受赠之日起的使用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且甲方无须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共2页,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物业公司持一份。
赠与方(甲方): 受赠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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