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合同编号:
委托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行纪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 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的首要权利就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是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标准,一般在于行纪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与第三人的交易。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亦即委托人应当依据行纪人所完成的委托事务支付全部或部分报酬。报酬的数额应当依照约定。
2、对委托物的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享有留置权的委托物,既可以是从委托人处收取的,例如在卖出委托中,行纪人留置未卖出的部分委托物;也可以是从第三人处收取的,应转交给委托人的物,例如在买人委托中留置从第三人处买入的货物。
3、对委托物的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4、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所谓有市场定价,指交易的标的在市场上有公示的统一的价格,单个交易者之间不能通过个别的磋商在此市场价格之外另行确定交易价格。例如,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即是。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如果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法典关于行纪人保管义务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